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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计算公式如下:建筑业外出经营预交税款=不含税价款*当地执行的预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