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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如单位除实报实销所有差旅费用外,还另外给予员工差旅费津贴名义的福利,则该部分福利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予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