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待处理财产损溢”这一会计科目被引入,旨在更准确地反映行政单位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价值变动情况。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出售、盘盈盘亏以及报废毁损等情况的处理。

当涉及到将某些项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具体的账务处理方式如下:

借方记录为:“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方则对应着诸如“应收账款”等其他相关科目。

至于行政单位在进行资产核销操作时,其对应的会计分录则是:

借方涉及“事业基金”等相关科目。

贷方则为“待处理财产损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