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段明确指出:如果购货方与销售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并且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份的专用发票,那么只要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将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然而,根据有关规定,购货方将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如果购货方已经抵扣了进项税款或者取得了出口退税,这些款项应依法被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