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培训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由于培训费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因此可以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