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明确指出,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时,赞助支出是不被允许扣除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中提到的赞助支出,具体指的是企业发生的那些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支出。
举例来说,如果某业务涉及客户进行促销活动,而销售方为了支持该活动提供了赞助款项,并且对方开具了服务业发票,发票内容显示为“活动赞助费”。在这种情况下,这笔支出显然属于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因此,按照相关规定,这样的支出是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