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职业风险基金,并办理相应的职业保险。值得注意的是,在税收处理方面,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费的处理方式存在明显差异。具体来说,会计师事务所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与获取应税所得相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可以作为营业费用在税前进行扣除。然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根据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