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09]772号文的规定,企业在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应遵循弥补亏损的原则。假设某企业2007年亏损100万元,并在2009年度追补审批资产损失300万元后,形成新的亏损400万元。新增的亏损额为300万元,需要在未来五年内进行弥补。如果该企业在2008年度实际利润为200万元,并已弥补了2007年的100万元亏损,那么按照国税函[2009]772号文的规定,2008年度应追补弥补亏损10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2008年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为25万元(基于100万元的亏损乘以25%的税率)。由于追补弥补亏损,2008年度应追补弥补亏损100万元,导致实际缴纳所得税款为0。因此,2008年度多缴的25万元税款应在2009年度抵缴。

在2009年度,该企业首先需要继续弥补2007年度的亏损100万元。然后,计算出2009年度应纳税款后,再用于抵缴2008年度的多缴税款。值得注意的是,超过五年未弥补的亏损将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