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处理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时,需要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具体而言,这一调整应当基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来进行,但调整结果不得超过该固定资产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的原有账面价值。若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的预计净残值,那么两者之间的差额将被视为资产减值损失,并需计入当期损益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