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其他收入。具体来说,行政单位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应当上缴给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并不属于行政单位的直接收入范畴。

事业单位的收入则更加多样化,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首先,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拨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业单位从非同级财政部门获得财政拨款,这部分资金应计入其他收入或事业收入。

其次,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中所获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如果资金需要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这部分资金不应计入事业收入;反之,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以及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则应计入事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