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加工协议中,如果只明确了主材的数量和应交付的加工产品数量,那么对于收到的材料仅需进行备查登记,不计入其价值。作为加工企业,只需核算辅料的价值、人工费用以及制造成本等,这些成本将借记至“生产成本”科目,贷记相应科目。完工产品的账面价值不包括主材的成本,而是通过借记“库存商品”或“受托加工产品”,贷记“生产成本”来体现。当交付加工产品时,仅确认应收的加工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加工费”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然而,如果委托加工协议不仅规定了材料数量,还提供了材料价格以及加工产品的数量及价值,或者企业自身生产某产品并受托加工同一产品,情况就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加工企业在收到材料时应借记“受托加工材料”,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在实际领用时,则借记“生产成本”,贷记“受托加工材料”,同时按照自身的成本核算方式(包括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对其他辅料和人工成本进行核算。对于单独接受委托加工的产品,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工业企业在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时,应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将其视为企业的产品,并在“库存商品”科目下核算。不合格品可以降价出售,但需与合格商品分开记账。若自产并同时受托加工产品且无法实际分清,可统一视为自产产品处理。完工入库时,借记“产成品——#产品”或“库存商品—#产品”,贷记“生产成本”等。当加工产品交付委托方时,需按销售处理、结转销售成本,并同时结转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确认加工业务收入,具体操作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受托加工业务成本”(该明细是为区别于其他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产成品—#产品”、“库存商品—#产品”等;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加工费”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加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