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和《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商场在销售过程中所获得的返还收入,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冲减,以减少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商业企业从供货方获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进一步明确,无论是通过资金返还、赠送实物还是其他形式的返利方式,商业企业在购买货物时从供应商处获得的任何形式的返还资金,都应根据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来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这一部分应冲减的进项税金需在其取得返还资金的当期进项税金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