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具备设立分公司的资格。

1.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其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并通常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

2.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资产均属于总公司。在经济上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并在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3. 分公司的设立不需要遵循公司设立程序,只需完成简单的登记和营业手续即可成立。

4. 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 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只能使用与总公司相同的名称和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