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6月25日,国家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项重要公告——《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简称《公告》)。

该《公告》明确指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对于以下三种特定情形,将不对当事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当房屋产权所有人将其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兄弟姐妹时;

(二)当房屋产权所有人将其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时;

(三)当房屋产权所有人去世后,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