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分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后,与其他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税收收入以及国有资产收益等共同构成国家的财政收入。

当诉讼费收入达到应上缴的金额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

在实际上缴诉讼费给国库时,会计分录为:

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