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放给员工的机票,作为一项集体福利措施,其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在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若这些项目被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