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中,如果资产的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则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具体来说,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当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对于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对于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房屋作为取得土地的费用支付给土地提供商,这一行为已经改变了资产的权属,因此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