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计税原值怎么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针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通知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首先,关于如何确定房产原值的问题,对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是否记录在会计账簿的固定资产科目中,都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这里的房屋原价需要根据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于那些没有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并记录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中的第十五条规定也在此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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