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发生的符合条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没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这部分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则可以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超出的部分,则允许将其结转到以后的纳税年度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