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投资中,土地使用权成本怎么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取土地使用权时,若通过接受投资的方式,其土地成本的确认需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进行。具体而言,该通知设定了两个关键时间点:
首先,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任何在投资或联营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投资活动,若已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了收入确认,并对投资者征收了相应的土地增值税,则应以征税时确定的收入金额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成本,并据此进行扣除。
其次,针对2006年3月2日之前的情况,当企业选择以土地作为出资入股参与投资或联营活动,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时,被投资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当将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作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并据此进行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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