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

(一)首先,需要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进行整理和归类。这包括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分类,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需按规定对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其次,应对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地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然后,将这些成本按规定合理地归集和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