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指出,在中国境内书立或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需按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明确,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提出,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综上所述,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所签订的合同,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目前没有暂免贴花的规定。而对于个人在2008年11月1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则暂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