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企业的管理权限即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类似机构批准后,可以作为坏账损失进行冲销,并提取相应的坏账准备。确认的坏账损失金额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大于坏账准备的账面余额;另一种是小于坏账准备的账面余额。
无论哪种情况,都不会引起现金流量的变化。因此,在现金流量表的主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都为零。根据准则的规定,在补充资料中,净利润和计提的坏账准备项目未发生变化,只有经营性应收项目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