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如果还收取了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额外收入,这些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相关规定进行征税。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收入还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