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股东应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动性。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再受到强制性限制,而是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自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