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的产品算不算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特定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具体如下:
(一)将货物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二)直接销售代销货物; (三)若设有多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则从一个机构向另一机构移送货物用于销售,但仅限于同一县(市)内; (四)使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进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分配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视为销售货物。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特定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具体如下:
(一)将货物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二)直接销售代销货物; (三)若设有多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则从一个机构向另一机构移送货物用于销售,但仅限于同一县(市)内; (四)使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进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分配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视为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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