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律师事务所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规定明确指出,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必须全部实行查账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