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如果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即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则免征增值税。

对于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若其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继续利用现有的税控设备开具发票。此外,即便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继续进行此类操作,但需就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