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规定,第八条明确指出,税法第二条所指的个人所得范围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是指个人通过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许权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值得注意的是,提供著作权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并不包括稿酬所得。因此,当个人转让著作权时,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适用税率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个税计算方式如下: 1.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不超过4000元,则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特许权使用费 - 800元; 2.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超过4000元,则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特许权使用费 ×(1 - 20%); 3. 最后,预扣预缴应纳税额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