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当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在正式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所生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该终止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负责代管,或者移交给相关的档案馆进行保管。若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特殊规定,则应依照这些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