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指出:“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关键在于“用于销售”。因此,总公司的资产调拨给分公司资产如果不是为了销售,则不涉及增值税等税费的缴纳。例如调拨的是设备等固定资产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若调拨的是商品则应属视同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