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原始凭证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步骤之一。根据修订后的《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这是他们的法定职责。

首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这意味着,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来规定,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则应当依据这些规定执行。

其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审核原始凭证的要求。例如,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附有验收证明,以确认实物已经验收入库。因此,在审核有关原始凭证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根据要求查验验收证明。

最后,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