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认证后,应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受票方(认证发票方)需向主管税务局说明情况,并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税务局审核通过后,会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受票方将该通知单的其中联次交给开票方,开票方则凭此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即红字发票),以冲减当期销售。
购买方还需依据《通知单》所列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如果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金额可以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