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红字发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若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况,且收到的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则应按作废处理;如果在开具过程中发现错误,可以即时作废。
对于需要作废的专用发票,必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并在纸质专用发票(包括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同时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取得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况,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