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月预扣、代扣的税款,必须于次月十五日之前缴入国库,并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因此,对于扣缴义务人在2019年1月份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等项目所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2019年2月的征期内进行扣缴申报。这包括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即通常所说的“明细申报”,并完成税款缴纳。在此过程中,该笔税款的所属月份应明确为201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