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将收到的收益视作物业收入处理,物业公司可直接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并以自身名义与供应商签订供销合同并执行相关事务。此类支出应作为成本费用进行会计处理,业务主体为物业公司本身。

另一方面,若将收到的收益视为代收转付处理,则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 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存放业主委员会代管资金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 当业主委员会直接与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且该单位或个人直接向业主委员会开具结算发票时,如果物业管理企业仅是从其代管资金账户中代付劳务价款,那么这种行为也不被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