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之后,如再次产生新的留抵,必须重新评估其退税资格。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这一时间段不可重复计算。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之前已经申请过退税,并且该退税是基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那么这段期间将不再被计入新的退税申请中。换句话说,一个会计年度内,纳税人最多只能申请两次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