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吗?

分公司独立建账核算的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如果分公司在当地办理了营业执行,那么它就是一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该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如果经过特别批准,例如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则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总的来说,分公司在当地办理了营业执行后,可以进行独立申报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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