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该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
因此,关联方资金占用即使没有约定资金占用费或利息,也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正常购销行为产生的资金往来不涉及视同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