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运营中,母子公司之间的资产无偿划转是常见的业务活动。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类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具体来说,当国有母公司将资产无偿划拨给子公司时,这种资产权属的转移被视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因此需要按照流转税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视为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综上所述,母子公司之间无偿划拨资产应视同销售,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