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时,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基础,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以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二、税额计算,

由于试点纳税人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可以采用差额征税的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的规定,这并不属于简易征税方式。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即便选择了这种差额征税方法,除了销售额中已抵减的费用外,仍可抵扣其他正常进项税额。

旅游业差额征税的销售额计算公式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其中,当期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1 6%) × 适用税率6%。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 销售额 ÷ (1 3%) × 征收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