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6年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企业将某项金融资产充作金融负债的担保物时,该金融资产不能与被担保的金融负债抵销。

修订后的37号准则应用指南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抵销的条件。具体来说,当存在无追索权金融负债与作为其担保品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时,通常认为不满足第二十八条所列条件。

因此,应付票据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以对冲保证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