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以上的其他应付款该怎么核销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指的其他收入,涵盖了企业从除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之外所获得的各种收益。这些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产的溢余收入、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所得、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以及汇兑收益等。
按照上述规定,对于那些已经确认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应当将其计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类别,并纳入总收入中计算企业所得税。当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某些应付款项不再需要支付时,会计上可以依据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销处理,并将这笔款项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收入在会计处理后,通常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额外的报批手续。
按照上述规定,对于那些已经确认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应当将其计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类别,并纳入总收入中计算企业所得税。当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某些应付款项不再需要支付时,会计上可以依据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销处理,并将这笔款项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收入在会计处理后,通常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额外的报批手续。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