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其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所标明的农产品买价,并结合9%的扣除率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具体而言,当购进的农产品被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那些适用13%税率的货物时,则需依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以及10%的扣除率来进行进项税额的计算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