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从境外取得的消费签购单,可以作为与纳税有关的凭证,但税务机关对该凭证有疑义的,企业有义务进一步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