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涉及开票方提供优惠,但选择不通过返利或红票方式处理零头问题。

第二种情形,报销人可能要求开票方故意提高发票金额,以便在报销时能够虚报费用。

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进行记录。如果发票金额超过实际付款金额,则无需调整。相反,若发票金额低于付款金额,则需要补开发票以匹配实际支付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所有规定如下:

1、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无论是否存在平销行为,因购买商品而从销售方获得的任何形式的返还资金,都应依据所购商品的适用增值税税率来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取得返还资金的进项税额中予以扣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方法是:

当期应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获得的返还资金 * 所购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2、普通发票产生的收入需作为营业外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