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认证。

该通知明确指出,只有经过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才能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且不得退还销售方。这意味着,任何未通过认证的专用发票都不能用于税务抵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专用发票都需要进行抵扣。例如,如果公司采购的物品是集体福利用品,这些物品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取得了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不进行认证。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形,也涉及到了专用发票的认证问题。

具体来说,当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上述规定中提到了专用发票的认证问题,但它并没有明确说明非抵扣范围内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不进行认证。因此,在处理这类情况时,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当地税务机关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

综上所述,虽然专用发票通常需要进行认证以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对于某些特定情况(如集体福利用品采购),则可以选择不进行认证。这种做法有助于简化流程并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