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企业增加对设备和器具的投资,现就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如下通知: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入的设备、器具,如果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需按年度分摊折旧;若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则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中所称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购置的轿车符合条件可一次性计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