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一般纳税人在跨市计税时,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需从所获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中扣除所支付的分包款项后的余额。此余额应在建筑地预缴税款,并依据2%的预征率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根据财会2016年22号文件规定,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应予以反映: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对于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销售额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项之后的余额。在建筑地预缴税款时,应以3%的征收率对应纳税额进行计算并预缴。2016年22号文件要求设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3、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方式与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相同,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