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当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而不是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的情况,如果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那么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同样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则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也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出口退税并不属于收入范畴。